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 第二部分全国性文献调查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诞生与兴衰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最早于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自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并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自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截止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件,协助办理公证件,民事诉讼代理件,非诉讼代理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家,代写法律文书件,解答法律咨询人次,挽回经济损失万元,各项业务比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总体来看,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并有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年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月,“国办发()号”和“清办函()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截止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个,较年减少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人,较年底仍增加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然而到年,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个(较上年减少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人;服务业务除诉讼代理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年减少个,从业人员减少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要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成。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产生于世纪年代中期,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约晚余年,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产生与法律服务所产生几乎是同期的。年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人民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年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八项主要职能,其中包括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年月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也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由此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关系是:基层司法所是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基层司法所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由国家核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没有固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收费,而基层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收费。但从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根据,结合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务所所长就是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又成为后来的司法所所长,于是就形成两所所长合一、两所人马合一、两所工作职能合一的状况。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
十几年前,律师事务所从行政机关逐步脱钩独立、完全走向市场(不过在许多农村基层,国营律师事务所仍是当地主要或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以乡镇、街道为据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正按照同样的思路开始与其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所脱钩、走向市场。根据年有关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完全脱钩改制后与现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区别不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差别不大,其中包括在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时,向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并可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和《法律服务执照》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等权利,他们的义务中也同样包括了“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等。不过,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地域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而律师事务所则不受此限制;()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及与此相关业务,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收支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照各省物价局的规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低廉,很多案件只收取成本费,有的甚至要求按照法律援助标准不收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相对较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年检费,勿须缴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特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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