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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报刊亭管理制度

爱思网 | http://www.i4i3.com | 规章制度 | 人气:483次 | 01-04
区政府报刊亭管理制度区政府报刊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报刊亭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建立报刊亭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首善之区”的城市景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州市报刊摊亭综合整治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报刊亭建设、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报刊亭是为本辖区失业居民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公益文化工程,按公益文化设施进行管理和政策扶持。
第四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报刊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报刊亭规范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建设局、劳动局、工商分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内报刊亭经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未经许可取得《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报刊亭或设立报刊车、摊。
未经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亭经营报刊。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六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必须是越秀区户籍的失业居民,对符合条件的原经营人员、有劳动能力的特困、残疾以及其它政策性优先安置人员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所属街道申请登记。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报刊亭经营人员。报刊亭经营者经在社区公示后,与街道签订《报刊亭守法经营责任书》,与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签订《报刊零售业务经营协议书》,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享有经营书报刊零售业务及其他经许可经营业务的权利。
第七条 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负责向区建设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各报刊亭《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各报刊亭经营人员由街道集中提供服务,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部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工作。报刊亭经营人员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
 
第三章 报刊亭管理
 
第八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应保持报刊亭的干净整洁,保持报刊亭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报刊亭由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统一规划、建造、维护、管理。报刊亭经营人员应爱护报刊亭,若发现有损毁情况,及时通知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根据有关协议的规定分清责任,属于报刊亭经营人员责任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应与各报刊亭经营人员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在协议期内免收报刊亭使用维护费、管理费等任何费用。
 
第四章 日常经营
 
第十一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应在报刊亭的范围内进行报刊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文化新闻出版、工商、城管、街道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管理,积极配合其工作。
第十二条 报刊亭经营范围只限于销售各类报纸、期刊和经许可的家政社区服务。
第十三条 报刊亭不得销售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yin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不得销售假冒、盗版、liu合彩报刊等非法出版物;
(二)不得超出文化新闻出版、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经营国外和港、台、澳等境外报纸、期刊;
(三)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应在报刊亭内张挂或存放,以备检查;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
(五)不得违反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在报刊亭内外及其周围悬挂、张贴、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不得超出面积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不得随意移动、改变报刊亭的位置,不得占用盲人道,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六)报刊亭经营人员必须聘用不少于1人的越秀区户籍失业人员。报刊亭经营人员及聘用人员必须购买社会保险。
(七)报刊亭经营人员不得转租、转包、转让报刊亭经营;报刊亭经营人员重新就业的必须退出报刊亭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报刊亭经营资格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加强对报刊亭经营人员的法制教育,督促其守法经营;加强对报刊亭的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报刊亭经营的出版物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并督促、指导街道做好报刊亭经营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对报刊亭经营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加强对报刊亭经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负责报刊亭经营的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做好报刊亭全面清理整治和无证报刊亭、车、摊占道经营的取缔工作。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报刊亭超经营范围依法查处工作。
第二十条 区残联负责核查残疾人经营者身份和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负责出版物的配送,协助街道加强进亭经营人员的管理,协助职能部门加强报刊亭的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违反出版物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报刊亭经营人员违反《报刊亭守法经营责任书》,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城市形象、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街道办事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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