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富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依法行使职权所需的知识。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各项活动,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应在会前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参加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等活动。视察、调查和检查时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和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加强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秉公执行职务,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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