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为确保我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成立由纪检、监察、效能、审计、人事等部门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设立组长,成员2至4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区直有关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也要加强对本单位、村(居)的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1至2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设置在区1号楼底层公开栏旁,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83640864、83640512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晋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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