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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爱思网 | http://www.i4i3.com | 规章制度 | 人气:758次 | 01-04
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岗位承诺、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市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促进依法行政、公开行政、高效行政。

第二章           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

第四条  遵守政治纪律情况。能否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政治、思想、行动上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能否坚持党性原则,服从大局利益,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团结。

    第五条   遵守工作劳动纪律情况。能否自觉遵守各级各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实施行政行为情况。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是否有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

    第七条  执行 “三项制度”情况。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党政领导干部是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干部人事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和坚持廉政勤政。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主要是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分管或协管的工作,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党纪政纪处分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执行或者合并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违反党纪和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传播、制造谣言,或者对市委、市政府决定拒不执行、执行不到位,甚至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拒绝受理、不认真受理或受理后未按规定办结的。

(三)违反“限时办结制”,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相互扯皮、推诿,玩忽职守,办事效率低,损害行政服务对象利益的。

(四)违反“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行政执法和公务活动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及滥用职权、以罚代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搭车收费的现象。

(六)故意歧视、刁难服务对象,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消费活动。

(七)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态度生硬、粗暴,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行为。

(八)设立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因个人原因无人接听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给管理和服务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十)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

(十二)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2.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对监督党政主要领导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内部派性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影响到单位形象的。

3.因工作执行不力或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出现不稳定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信访问题的;在上级工作检查中不配合,不主动,导致部门、单位工作被动或对本市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4.对“三项制度”执行不严、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损害部门、单位行政效能和形象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不予责任追究。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过失或过错的,不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二)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

(四)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审计机关及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

(六)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

(七)工作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各种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及其它信息来源反映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实行信访处理函询制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信访问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调查和核实,对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构成责任追究的,情节较轻微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建议书》,建议其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构成违纪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书》,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过失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家公职人员履职过错投诉中心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法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5个工作日办结。对发现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为已触犯党纪或法律法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做出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申诉处理决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申诉办理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如与上级出台的规定有不相符合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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