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县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县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
第三条 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是指:东至黄湾四围塘,南到冬城、庆丰,西至谷塘、佛水,北至江边。
城市规划区控制总面积19.29k㎡,可建面积15.17k㎡。
第四条 城市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行政策引导、规划控制、加强监管,在具体工作中切实做到“规划一张图、管理一盘棋、审批一支笔”。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xx县城乡规划局是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指导各镇城区业务上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城乡规划局的主要职责:⑴组织实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及有关的法规、政策规定;⑵负责xx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编制城市的详细规划,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抓好县城和村镇的规划管理;⑶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⑷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审批,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⑸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放线、竣工验收;⑹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不同要求,作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含修编,下同)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委托县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风景区的规划原则上由市规划设计院及县规划设计室编制。
凡外地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入本县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持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等证件、资料向县建设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本县城市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㈠本县城市总体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㈡城市分区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㈢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外,均由县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二条 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作原则性的调整,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已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调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报批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由县城乡规划局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分级核发。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县城乡规划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县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㈡征求国土、环保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㈢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划好用地蓝线。
㈣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㈤按县城乡规划局统一认可的测绘图纸(1︰500),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四至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县城乡规划局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城乡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申请者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㈡由县城乡规划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工程红线发出后,方可进行方案设计。
㈢申请者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附建筑立面效果图,县城乡规划局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后,审定其设计方案。大、中型工程项目需要附建筑模型(比例1︰100—1︰200),由县城乡规划局报县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㈣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报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正本待工程基础完成经复测合格后发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县城乡规划局测量队到施工现场放线,经验线后方可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开工后停工超过一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需继续进行必须重新办理一切报建手续。
第十八条 县城乡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将延长时间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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