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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爱思网 | http://www.i4i3.com | 规章制度 | 人气:518次 | 01-0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45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 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
  (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时间。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行。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 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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