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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

爱思网 | http://www.i4i3.com | 规章制度 | 人气:154次 | 01-04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条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规定,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公务员辞职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公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也不得辞去公职。

第四条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

(一)辞职申请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后去向;

(二)县委组织部对辞职申请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县委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指派专人与申请辞职的干部谈话;

(四)被批准辞职的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

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县委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辞职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申请辞职的干部在任免机关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限制。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含领导干部提前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辞职有关配套措施

一、领导干部辞职自谋职业。对经组织批准辞去领导职务自谋职业的人员,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辞职补贴费。自谋职业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去公职补贴费,补贴费的标准为:本人3年的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加上按工龄每满一年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可以由本人委托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社会保险待遇。自谋职业的人员,可选择企业或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辞去公职前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一律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交。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自谋职业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同类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具备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原则上按首次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可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优先予以聘任。

二、领导干部辞职提前退休。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享受主任科员待遇。提前退休人员因职数等条件限制,在副局级(含副主任科员)岗位上任职已满3年,可享受主任科员待遇。

工资晋升。提前退休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3年以下的可增加一档职务工资,3年以上的可增加二档职务工资,对其中符合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还可以增加一级级别工资。今后机关工作人员增加职务工资时,其退休费予以相应增加。

第七条  乡镇、县级机关部门一律不得采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鼓励干部离职离岗经商、办企业。

第八条  一般公务员(含机关工勤人员)自谋职业或提前退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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