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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爱思网 | http://www.i4i3.com | 规章制度 | 人气:728次 | 01-04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治市的需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执法检查应当注重实效。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个工作年度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拟定。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本年度拟组织检查的内容。

    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经主任会议批准。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经审定或者批准后,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会各委员会,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

    第五条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指导思想、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时间以及具体承办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办委员会)等。

    第六条  承办委员会应当于年度计划规定的执法检查项目实施时间前一个月,提出具体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检查组成员名单、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或者目的、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具体日程安排、检查的步骤和方式以及检查的要求等。

    第七条  执法检查由常务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

    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和组员若干人组成。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八条  承办委员会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或者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要求,组织执法检查的前期调研。

    执法检查前,承办委员会应当安排检查组成员学习与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执法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被检查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如实汇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

    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应当由被检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向执法检查组进行汇报。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

    执法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召开座谈会和监督听证会、个别访问、实地考察、调阅文档资料、抽样调查、问卷调查、专函调查或者委托民意调查中介机构征求意见等多种方法和形式,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掌握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和存在问题,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执法检查报告可以对需要修改、废止、解释的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废止、解释的建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经检查组成员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检查组成员意见后,由检查组组长审定。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执法检查组组长委托的执法检查组副组长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被检查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承办委员会综合整理后,由主任会议审定。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就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有关决议、决定或者发出法律监督书。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广州海事法院。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按照有关决议、决定的要求改进执法工作,并在两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分别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将有关的书面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进行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与案件。具体问题与案件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办理。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执法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检查组可以把有关材料转交有关机关,督促其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也可以纳入执法检查工作内容,进行检查监督;认为规章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组可以提出审查的要求,由有关委员会依照《广州市规章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广州海事法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或者有关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市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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